12月15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前理事、中國證監會原首席會計師兼國際部主任張為國在第六屆上證法治論壇上以“把準審計師的法律責任,確保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質量”為題發表主旨演講。
重慶立信
結合在證監會任十年首席會計師的經歷,以及從2007年起在倫敦擔任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十年委員的經驗,張為國認為,獨立審計師和證券市場財務信息披露質量間關系是否能處理好,關鍵點之一是能否把準獨立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所謂把準獨立審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涉及四個方面:
一是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師依法受聘擔負公司財務報表鑒證之責。對報表首先應負責的是公司及其管理層。審計師協助造假的,應毫不手軟地追究公司管理層和審計師的責任;非審計師協助造假的,首先應追究的是公司及其管理層的責任,審計師屬失職的,視情節確定是否要追究以及如何追究審計師的法律責任。
二是經營失敗和審計責任。各國的經驗表明,財務報告及其審計最容易出問題的,是因經濟形勢、市場行情、經營不良等原因而面臨困境甚至瀕臨破產的公司。由于收入、費用、資產、負債的確認、計量、報告按會計準則大量是跨期的。預收收入可能收不回來,相關的應收賬款可能沒提足減值準備;可分期推銷的資產成本等,可能成為立即應予核銷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應查清,公司在前期的會計處理和報告是否存在問題,有問題的,應追究公司的責任,并進而查核審計師是否有審計責任。但是,不能用現時的信息來簡單追溯認定過去公司管理層及其審計師在前期有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按準則在前期確認的賒銷收入,不應簡單以后期收不回現金,而被簡單認定公司及其審計師有會計和審計責任。同理,按前期的信息已提損失準備金,也不應簡單認定為公司及其審計師有會計和審計責任。
三是其他專業人士的責任與審計師的責任。現代社會,經濟業務越來越復雜。審計師不是全才,相當程度上也是保持審計師獨立性的需要,在承擔鑒證之責時,審計師要利用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士的工作,其中最常見的是律師和評估師的工作。但審計準則規定,即使如此,審計師仍要承擔主要審計責任。因此,審計師要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確定是否要利用其他專業人士的工作結果以及如何利用。沒履行好前述程序,審計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視具體情形確定責任。
“我在任證監會首席會計師時經常告誡注冊會計師,交易明顯是虛假的,即便相關的法律文本和交易憑證看似完備,審計師可能也難以推卸其應負的法律責任。”張為國指出,評估師估值報告的評估目的和范圍明確不同,評估方法明顯不當,審計師也可能難以擺脫審計責任。對此類行為,監管機構也絕不能姑息,否則,市場將充滿似乎手續和證件完備,而事實上是虛假的交易,證券市場將無可靠信息可依賴。
四是會計準則允許的判斷與審計責任。自2007年年報起,我國上市公司采用的是與國際會計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會計準則。而國際會計準則又是原則導向的,留給準則使用者相當大的判斷余地,包括根據經濟業務的特點選用不同的會計方法等。在這種制度背景下,首先要確定公司的選擇與判斷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然后要確定審計師在鑒證這些選擇和判斷時是否符合審計準則的要求。選擇、判斷錯誤的,或有意錯用會計方法,或不按準則規定隨便變更會計方法或會計估計,以操縱會計數據的,公司當然要承擔會計責任,審計師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張為國指出,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的關鍵是把準包括會計師內的各方的法律責任,使玩忽職守或參與造假者得到懲戒,使誠信、自律、質高的會計師得到社會的肯定和業務的擴展,這樣,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質量才得以提高。為此,監管機構要與各方,包括監管對象本身,密切配合,建立各種事先預警引導、事中訓誡糾偏、事后分析查處的機制,把準包括審計師在內的各方責任,確保信息披露質量的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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