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部分涉稅事項鑒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企業所得稅征管實際,現對企業所得稅部分涉稅事項鑒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生下列涉稅事項時,提供符合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一)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屬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時,應按規定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專項鑒證報告或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專業技術鑒定意見;納稅人專項申報的其它資產損失可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專項鑒證報告。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年度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應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對該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鑒證報告。
(三)企業重組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規定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就其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出具的鑒證報告。
(四)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且連續三年虧損的納稅人,或當年虧損超過50萬元(含)的納稅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就其虧損情況出具的鑒證報告。
(五)當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超過50萬元(含)的納稅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就其虧損彌補情況出具的鑒證報告。
(六)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就其年度納稅申報出具的鑒證報告。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鑒證工作,不得自行擴大涉稅鑒證事項的范圍,不得指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理,切實保障納稅人委托稅務代理的自主權。
三、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企業尚未處理的上述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處理;已經處理的,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3月25日